《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同时起草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现就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起草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保障;是《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规定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2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严禁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罚而不治等选择性、随意性执法行为”。制定出台我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提高全省住建领域依法治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体现。
(二)起草依据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内容依据:《裁量基准》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34部。其中法律5部、法规10部、规章19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推进会,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在各处室起草的草拟稿基础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招标投标、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7个类别的内容进行统一梳理,并起草了《适用规则(草拟稿)》。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58条,并采纳40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 关于《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共19条,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等相关规定,选择了其中应当并且可以以一定标准进行量化的主要四种因素,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在综合判定的过程中,又要结合具体的要素来判断,如:违法主体是否按照要求改正,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等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相应原则: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则的延伸,也要求住建领域执法人员要审慎的对待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促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二)关于《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类、招标投标类、建筑节能类、勘察设计类、城市建设类、工程质量类、工程安全类7个类别。裁量等级统一按照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类别。裁量因素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裁量基准对应具体裁量等级进行了细化。《裁量基准》只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对不需裁量,如部分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对某种违法行为处以固定金额罚款或特定行政处罚的情形,未进行收录。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实施分级裁量的等级,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级裁量等级。同时,赋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次划分基础上,对情形描述和裁量幅度作更加具体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应当从轻处罚的四种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是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严重扰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秩序的;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给予从重处罚的。
附件: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2.《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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