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及《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协助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和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专家行为,提高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及工法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使专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技术支持和服务,我厅先后建立了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和工法评审专家库,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在隐患排查、方案论证、工法评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经过近几年工作实践发现,还存在个别专家专业能力不强、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同时根据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相关要求,需出台规章制度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专家队伍管理。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就《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适用范围、专家类别,专家库日常管理进行了明确。第二章“专家的条件与聘任”共三条,明确了专家的条件、聘任及任期。第三章“专家的任务、权利、义务”共三条,明确了专家的主要任务、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第四章“专家的选用、聘任与管理”共七条,明确了专家的选用原则,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资格的取消及终止。第五章“附则”共两条,确定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将对专家的条件与聘任、任务、权利、义务、选用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
一是细化了专家的分类。将专家分成两大类,即质量类专家和安全类专家,这样既能满足不同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又能够更加全面的发挥专家的优势力量。其中,质量类专家分9个专业组: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岩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鉴定。
二是明确了专家的条件与聘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将远郊市州的人员,以及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影响,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适当放宽了学历要求、专业年限和年龄条件限制。
三是明确了专家的权、责、利害关系。《管理办法》规定专家可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咨询、事故调查。
四是强化了专家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工作存在违背职业道德或回避原则、违反工作纪律的将取消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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