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及执法处罚情况的通报(第二期)
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市(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城镇燃气行业秩序,近日,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收集整理了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行业典型违法案例和执法处罚情况,请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认真学习贯彻:
案例一、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燃气并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20日,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海东市乐都区某液化气站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违反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乐都区某液化气站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海西州格尔木市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吴某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瓶及违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9月14日,海西州格尔木市相关执法部门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海西州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吴某存在非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场所未遵循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案件移交格尔木市公安局察尔汗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果洛州玛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燃气并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果洛州玛沁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拉加镇军功路某商铺存在无证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已将商铺内液化气充装设备及液化气罐全部没收,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果洛州和玛沁县两级燃气专班于9月8日在州住建局会议室对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约谈,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要求企业针对该问题开展排查,对类似用户立刻停止供气,并做出书面保证。
案例四、黄南州尖扎县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多起使用不合规燃气用品案
黄南州尖扎县相关执法部门在对马克唐镇铁玲路3家餐馆燃气器具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调压器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店责令停止不合规设备使用,限期改正,更换调压器,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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