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建罚决字〔2023〕第5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8日 消息来源:

青海博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关对你单位 转包和违法分包 行为, 2023  5 月 10 案调经查明, 西宁曹家堡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航站区附属配套及总图工程项目截污干管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海东金极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取得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从事劳务分包,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同时,你单位在专业分包项目实施过程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存在转包行为。 述事实,以下证据证实: 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未查询到海东金极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备案申报审批资料。对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明利、项目工长闫立勃,甘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代表任守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廖敏志,你公司法人杨彪,劳务分包海东金极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朱登义、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朱虎子和李琦等询问调查笔录。你公司与海东金极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2023  5  16 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青建罚告字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青建罚听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转包和违法分包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合同额1%的罚款,即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青海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西宁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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